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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爺孫女酒店乘梯墜井身亡,持T1單證維修工被判刑2年+賠款!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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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爺孫女酒店乘梯墜井身亡,持T1單證維修工被判刑2年+賠款!
近日,據(jù)《法制日報》報道,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7天連鎖酒店電梯墜亡事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電梯維保單位的兩名責任人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zhí)行和有期徒刑兩年,緩期3年執(zhí)行。
案件要追溯到2015年3月22日,青島某電梯有限公司接到7天連鎖酒店電話,得知位于營口路32號的酒店內電梯發(fā)出焦味。業(yè)務經理林某違反“雙證作業(yè)”規(guī)定,派出不具備維修資格的維修員劉某單獨前往維修。劉某違反技術規(guī)范,對制動器簡單調整后,電梯繼續(xù)運行,維修過程中并未發(fā)現(xiàn)電梯存在其他問題。第二天中午,事故發(fā)生,造成四川來青島旅游的72歲吳某及其3歲的孫女周某雙雙墜下電梯底坑,當場身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電梯由于制動輪與制動閘瓦間隙調整不當,電梯在運行中制動閘瓦襯磨損嚴重使得制動閘瓦襯與制動輪之間有了非正常間隙。事故發(fā)生時,由于制動器失效,制動器正常制動時,制動力矩嚴重不足,不能有效制停電梯,導致轎廂在重力作用下溜車,是造成祖孫二人掉入電梯底坑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認為,維修員劉某應負直接責任。而林某違反安全法規(guī),也難辭其咎,應負領導責任。法院認為,二被告人屬于過失犯罪,系初犯,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且責任人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表現(xiàn),均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從輕處罰,因此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目前已生效。
案發(fā)后,該連鎖酒店的投資公司賠付死者吳某近親屬人民幣100萬元,賠付吳某孫女近親屬人民幣100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林某、劉某與死者的近親屬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各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了經濟賠償并獲諒解。
【小編有話說】
近年來電梯墜亡事故時有發(fā)生,暴露出電梯維護保養(yǎng)工作的諸多頑疾:
首先,維保不到位、救援不及時。有的小區(qū),由于物業(yè)管理公司經常更換、入住率低、物業(yè)費難收,導致電梯維修保養(yǎng)經費無法落實;有的小區(qū)管理混亂,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缺失,沒有專門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一些使用單位雖然按照質監(jiān)部門要求,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但存在“壓價”等現(xiàn)象,支付的維保費大打折扣,造成維保公司“只維修、不保養(yǎng)”,使用單位、維保單位為了維修費爭執(zhí),互相推卸責任,不能保證電梯安全運行,甚至導致操作人員不到位;一些賓館、寫字樓、單位對使用的老舊電梯、運行時間較長的電梯、貨梯等,不愿花錢維修保養(yǎng),以“暫時停用”等為由,不向質監(jiān)部門報檢,而乘客人多或有貨物提升時則私自運行。
其次,部分老舊電梯超期服役。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生產的電梯,設計、生產制造、安裝技術不完善,電控、機械故障較多,讓乘客十分擔心,這類電梯目前逐年減少、報廢。但同時,隨著電梯產業(yè)規(guī)模激增,一些小電梯廠不正當競爭,用減少成本等方法生產價格低廉的電梯,質量問題較多。還有,非專業(yè)人員操作電梯造成事故也時有發(fā)生。質檢人員特別提醒乘坐電梯的人員,沒有安全檢驗合格證書或有證書但已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是不安全的,用戶發(fā)現(xiàn)此類電梯,要及時舉報。
針對本次案件,本可以避免的額事故,維修工劉某發(fā)現(xiàn)電梯制動器存在安全隱患,卻對此隱患未能及時根除,直接導致悲劇的發(fā)生。俗話說“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電梯奪命也不是突然發(fā)生,而是存在的微小故障或小毛病或小隱患長時間累積成重大隱患,若沒有及時有效地徹底維修好,結果最終釀成慘禍,致人死亡。
我們在痛惜之余,不能不引起電梯從業(yè)者與有關管理者的深刻反思,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所謂安全管理,并不是“假大空”,如何將管理理念轉換成操作人員實際執(zhí)行力,這才是最重要的。誠如,一再強調乘客應該強化乘梯基本安全常識的學習和了解,否則微小的電梯故障也可能致命,比如了解乘坐扶梯時緊急情況下應按下緊急停裝置,但緊急停止裝置在電梯什么位置?這是需要乘客自己主觀上用心了解的基本安全常識。
一言以蔽之,強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巡視制度,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并消除之,特別是對于一些在電梯運行過程中會動態(tài)損耗變化的零部件、物理參數(shù)等。
制動裝置是電梯能否安全運行最重要的安全裝置,沒有之一。沒有制動器或者制動力不足的電梯,就好比如脫韁的野馬,沒有剎車的汽車,這是多么恐怖!簡直細思極恐。
還需要提醒的是:應該等電梯門打開到位,快進快出轎廂??梢姵丝驼莆毡貍涞幕境颂莅踩WR是多么重要!
【案件回顧】
2015年3月23號,位于營口路32號的7天連鎖酒店電梯從6樓墜落,導致電梯內一名老人和一名幼童當場死亡,引發(fā)各界關注。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fā)前一天中午,7天酒店電梯發(fā)出焦味,維保單位青島**電梯有限公司業(yè)務經理林某違反“雙證作業(yè)”規(guī)定,派維修員劉某單獨前往維修。
市北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田懷安介紹案情時說:“按照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維修必須既有電氣維修許可證(T2),又有電梯維修許可證(T1),劉某是只有電梯機械維修作業(yè)人員證(T1)。”
劉偉對制動器做了簡單調整,電梯恢復正常運行,對于這次維修,劉某并未進行記錄。田懷安說:“劉某發(fā)現(xiàn)電梯一個襯墊過速的磨損,按照規(guī)定應當更換,他沒有更換,3月23號上午11點就發(fā)生事故了。”
事故造成四川來青游客72歲的吳某和其3歲孫女周某當場死亡。經技術鑒定,磨損嚴重的制動閘瓦襯正是導致電梯墜落的原因。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因幼女周某曾脫離監(jiān)護,在門未全開時進入電梯,所以受害方也有一定過錯。對此,法庭并未采信。
“事故發(fā)生還屬于電梯本身的原因,強行上電梯當然是存在危險性,但是還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田懷安表示。
文章來源:電梯標準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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